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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禁停标志,行为人不可以随意停车,而是需要停到停车场或者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如果妨碍了交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
在有禁止停车标志的地方停车就是违法的,不论时间长短;在有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的地方停车的,可以短暂的停几分钟,具体时间长短是没有具体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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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依据相关处罚规定:1.属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罚200元。2.,属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指示的,扣3分,罚100元。3.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扣12分,罚200元,警告。4.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扣6分,罚20-200元,警告。5.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的,罚200元。
违反规定停车和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在有禁止停车标志地点停车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t(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不可以。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施划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泊位的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3、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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