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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不是必须要当事人去。这个没有规定,只要是和报案的事件有关系的都可以。向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制作报案及询问笔录,在公安机关询问...
报警人是否要做笔录,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报警后,立案了才展开调查,固定证据(如给当事人做笔录);还有可能报案后,派出所不能马上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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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当事人现场未报警事后报警是否受理?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异地报警立案不一定必须在当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以向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可以立案。只要是被害人报警的,不管是向哪里的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都应该受理,并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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