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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 1、申请事故调解的时间限制:发生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解处理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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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①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牌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天。②如需延期,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天。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20天内发生重大、特大事故。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3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审查;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申请后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⑤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60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⑥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⑦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调解从治疗结束或残疾确定之日起计算;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丧葬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⑧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⑨检查或鉴定交通事故尸体后,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依据规定交警只有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时才有权扣留车辆,并且应该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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