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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核准后,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相应的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实...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地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地址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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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名下、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批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代理人或删除注册申请中指定的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转移。申请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变更,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有两种方法。(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处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商标变更申请应支付变更规定费5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处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支付变更规费和代理费。
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缴纳变更规费一份变更申请应缴纳变更规费500元。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变更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变更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1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250元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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