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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立案审查标准

2022-08-30
由于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尚未统一,从而出现了同是破产案件,但由于破产主体性质不同而产生法律、政策适用各异的情况。对于申请破产立案审查标准的问题,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1988年开始实施,受时代的局限,具操作性的内容较少,原则性规定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司法解释,为破产申请的审查和案件的受理提供了很重要的裁判依据。同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践中出现了两套破产还债程序。前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破产,后者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这二个法律在破产程序的启动上,保留了较浓了行政色彩,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甚吻合,条款也较为简单、粗糙。再往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党的十五大作出了“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造成了破产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不少省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起草了破产案件受理和审理方面的规范性意见,以指导本辖区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为规范和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此,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形成了“以法律为指导,以解释和意见为主导”的状况,具体表现为,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以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主要法源,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各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为补充,并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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