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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对流转的方式、流转的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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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具体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一般被排除在债权之外。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规范,我国法律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是的。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民法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规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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