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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争取优势: 1、一方经济收入高于抚养的一方;受教育程度比较高; 2、居住条件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3、孩子更愿意跟随一方的真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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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应与其一起生活的;(2)有养育条件不履行养育义务,如果妇女有遗弃、虐待儿童行为,男子要求儿童与其一起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儿童确实不能和妇女一起生活。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因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儿童随着生活时间的推移,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没有其他孩子,而妇女有其他孩子;(4)儿童随着生活,有利于儿童的成长,而妇女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儿童一起生活。(5)女性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和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男性照顾孙子的能力(6)女性有不良兴趣和其他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7)女性收入低,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8)10岁以上的孩子,自己选择和父亲一起生活。
2岁以下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男方同住。(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他们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的,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女性有遗弃、虐待子女的行为,男性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女方同住。2、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容易与男方同住。(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子女,女性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6)女性有不良习惯和其他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十岁以上的孩子,自己选择和父亲一起生活。
男方争取抚养权的优势,可以依法举证证明本人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等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并且可以取得孩子的同意,孩子表明更愿意跟父亲生活在一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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