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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信用卡借给别人用是不违法的,但一般是不允许的。 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
信用卡借用给他人是不可以的。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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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规范层面看,借用人可单独构罪符合刑法条文内涵。 对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刑法规定的主体是“持卡人”,但立法者并未限定为登记持卡人还是实际持卡人。从实践看,申领人为登记持卡人,借用人为实际持卡人,两者都属于合法持卡人,都可以纳入刑法第196条的“持卡人”范畴。 2、从犯罪原因看,借用人可单独构罪符合立法预期。 实践中,部分银行因各种原因,未经审慎审查义务乱发、滥发信用卡的现象客观存在。在恶意透支型案件中,甚至有极个别银行帮助不具有申领资格的人员造假,导致不具有申领资格的人员领取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有些银行也疏于管理,如未严格要求特约商户审查用卡人是否系信用卡申领人,只要求输入正确密码即可完成支付。 因此,将实际使用人解释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主体,将实际使用人的恶意透支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并未超出立法者的认识与预期。 3、从犯罪追诉看,借用人可单独构罪能有效惩治犯罪。 有观点借用共犯理论来解决实际使用人的犯罪主体问题,认为实际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依附于合法持卡人的行为。且不论将实际使用人排除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范围外与刑法规定不符,单就犯罪追诉看,这种观点容易造成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在实践案件中,申领人往往对借用人也即实际使用人的恶意透支行为不知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非申领人实施的恶意透支行为,虽然银行根据预留的信息进行催收,但因申领人犯罪主观意图缺乏,不构成犯罪。 若借用人可单独入罪,则可防止类似情形发生,能有效惩治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借车到不错,要看借给谁,是否符合驾驶车的条件,出事了就难说。
你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及时起诉要他还钱。你要及时与律师联系,帮你分析,指导你如何进一步获得证据,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要看借条上面有没有还钱时间,若有,应在还钱时间到后3年内起诉,若没有起诉,则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你无法获得胜诉权。同时要看你有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若借条上面没有还钱时间,你可以随时起诉要钱,你的要求没有过诉讼时效。案情复杂或对此有疑问的,建议你电询律师以便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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