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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一般是14天,其中7天由公安机关侦查,7天交由检察院审查批捕。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
刑事拘留一般为14天,最长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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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短3天,最长37天,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天内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调查,期限为2个月。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由看守所执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刑事拘留,最短3天,最长37天,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天内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调查,期限为2个月。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需要继续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则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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