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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
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不可以要求给利息。依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并且,自然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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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面上理解或解释最好咨询法官? 2、至还款之日止利息计算:从“诉讼时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5%计算?协议中这句话似乎有点问题? 2、疑问:假如约定2012年1月1日一次性还清本金,逾期不还,直到2013年1月1日才提起诉讼,那么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一年期间的利息就不计算了,是从2013年1月1日起才计算利息?
1、计提的时候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2、实际支付的时候: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因为计提的时候已计入财务费用,所以实际支付的时候直接冲减应付利息就可以了。
计提短期借款利息:应付利息在借方就表示,负债的减少了。“利息都已经计提出来了”这话有问题,你现在的分录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这才是计提。 如果支付利息分录则为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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