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案件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会根据诉讼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或者采取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是指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要简单的多,因此,实际上简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即将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琐的程序予以简化或者合并,使诉讼程序更加简洁适用。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案件如果案情较为复杂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这是因为,如果案件复杂,三个月内审限内无法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转普通程序审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这类案件也不适合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2)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3)庭审程序简便。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4)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此之外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准许。
但是以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简易程序所审理的案件本身事实相对简单和清晰,审理的审理期限比普通程序要短,审理的法官为独任审理,不需要其他陪审员或者审判决共同出席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案件中只是审理婚姻关系或者财产关系不复杂的案件,法院大多数都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8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