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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执行行政拘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被拘留人申请暂停行政拘留。第三,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被拘留人行政...
下列条件下可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而公安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社会危害性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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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暂停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暂停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该规定包含以下含义:一是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以暂停。这是暂停行政拘留处罚的必要条件。社会危险主要是指被处罚人可能受到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如逃跑、干扰证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判断被处罚人是否会有社会危险,要综合考虑被处罚人的各个方面,做出判断。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社会危害、被处罚人的一贯表现、与居住区域的联系等。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不得暂停行政拘留处罚。二是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必须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两种保证措施:一是担保人。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确保被处罚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担保人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担保人的义务和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第二,保证金。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选择缴纳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即缴纳的保证金金额为行政拘留天数乘以200元的收入。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只需选择其中一个。公安机关不得要求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同时提交担保人和缴纳保证金。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暂停行政拘留的申请只能由被处罚人提出,但担保人的提出或保证金的支付可以由被处罚人或被处罚人的近亲属进行。被处罚人的近亲属,包括被处罚人的夫妻、妻子、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暂停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指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暂不执行,而非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维持,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维持的,应当交付执行。但是,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被处罚人不再执行行政拘留。需要指出的是,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未暂停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不排除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停止执行的可能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但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以及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诉讼期间,政行为的执行不得停止。但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裁定停止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因为如果行政拘留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必须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这里所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条件。近亲属,是指被拘留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保证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自然人。根据本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人。保证金,是指由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为了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而交纳的保证被拘留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根据本条规定,保证金必须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这里所说的每日行政拘留,是指在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尚未执行的行政拘留的时间,而不是指被拘留人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时间。如某人被决定行政拘留10天,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其已被执行了3天,则其应当交纳1400元保证金而不是2000元保证金。根据本条规定,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方可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已经暂缓执行,一般没有发生以上的情况相违的情况,不恢复执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被拘留人就同一案件或事实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主体和时间条件。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是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且有一个“时限”的规定,即申请暂缓执行既可以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执行前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社会安全条件。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条件。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适用程序也作了规定:一是受理被拘留人提出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二是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社会危险进行审查。三是对担保人进行审核。四是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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