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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三)...
(一)有犯罪预备行为 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 即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这个对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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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其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成立持续犯的前提。持续犯行为持续的时间可长可短,但无论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的个数始终是一个。其二,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这是持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别所在。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以后,犯罪行为本身即已终结,只是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之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诈骗犯骗取财物之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就可能持续一定时间,即属状态犯。而持续犯不仅是不法状态的持续,而且犯罪行为也处于继续之中,如非法拘禁罪从将他人关起来的一刻起,行为和他人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的状态就同时在持续,故属持续犯。其三,犯罪行为始终侵害的是同一对象,侵犯的是同一直接客体。如果行为针对的不是同一对象,行为的个数就有可能变成数个,也就可能构成数罪,而不是持续犯。持续犯的定罪由于继续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因而无论其持续的时间有多长实际上都只可能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故只能认定为一罪,具体而言,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有关条款定罪处罚,只是持续时间的长短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其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成立持续犯的前提。持续犯行为持续的时间可长可短,但无论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的个数始终是一个。其二,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这是持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别所在。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以后,犯罪行为本身即已终结,只是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之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诈骗犯骗取财物之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就可能持续一定时间,即属状态犯。而持续犯不仅是不法状态的持续,而且犯罪行为也处于继续之中,如非法拘禁罪从将他人关起来的一刻起,行为和他人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的状态就同时在持续,故属持续犯。其三,犯罪行为始终侵害的是同一对象,侵犯的是同一直接客体。如果行为针对的不是同一对象,行为的个数就有可能变成数个,也就可能构成数罪,而不是持续犯。持续犯的定罪由于继续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因而无论其持续的时间有多长实际上都只可能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故只能认定为一罪,具体而言,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有关条款定罪处罚,只是持续时间的长短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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