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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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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此规定具体扩展了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方式,同时也加大了原告的取证难度。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最高院解释明确了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也能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原告在起诉时可以就近选择,方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网络名誉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侵权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的所在地,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原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可以视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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