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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拒绝辩护的意义

2024-12-13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情况可以拒绝辩护。第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拒绝辩护人的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二种情况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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