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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刑法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追究。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应当立案追究。 (2)使用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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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诈骗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与的表述是完全一致的,即具备刑法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追究。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钱财的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用以上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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