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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一、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罪(一)抽逃出资罪的概念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产权,虚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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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而且彼此之间的关系也非常松散,随着股份转让的可变性,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全体股东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二)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故意不交货币,不转移现货或产权,虚假出资或逃避出资。因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得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价存在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非货币的财产价值无法自我表现,而且经常在波动中,一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原因评价误差是不可避免的,故意的(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侵犯了国家公司的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营,国家特意通过公司法规定了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金额、转移出资或回收股本的原则,实现了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种公司的监督管理。(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货币未交付、现货或产权未转移、虚假出资或公司成立后逃避其出资,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指为;为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办人;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资的人。这里的发起人或股东也可以为单位,此处的单位只要符合发起人、股东的条件即可。 犯罪客观方面。抽逃出资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抽逃出资的目的在于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供他用。抽逃出资的动机是以出资之名,行欺诈之实,以达到不出资而获利。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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