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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呢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叫挪用公款罪那么我们国家刑法针对挪用公款罪呢会有着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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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本身就是属于违法行为,即使在挪用公款之后及时进行还清也只是属于弥补过错行为,但违法事实已发生,并不会影响他对于挪用公款的认定,还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若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可见,刑法规定的“不退还”,不包括主观上故意不退还,主观不退还毫无疑问应定贪污罪),说明行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定贪污罪。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后潜逃,后又投案自首的,应区分情况区别对待。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又投案自首,并设法积极退还挪用的公款的,应按挪用公款罪投案自首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挥霍完公款,又无偿还能力,自首后也不积极筹款退还或实际无法筹钱退还的,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投案自首的情节只能认定为构成贪污罪后的投案自首。
这个呢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叫?那么我们国家刑法针对挪用公款罪呢会有着如下三种情况:第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第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第三、就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那其中第三种情况呢就如三个月内归还,一般不判处刑罚。那么但是多次挪用这个期间均未超过三个月的。那么这种情况呢就要按照第一次这个进行一个累计挪用行为的这个计算。那么来讲的话,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个呢就说刚才已经提到就是说超过三个月,那么须按照这个刑法的进行处罚的。那么这一些呢就希望大家在挪用公款的这个考虑的时候呢,那么就要充分的了解到这么一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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