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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 1、减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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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关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一)减刑、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理或在监内又犯罪的,视情节适当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提请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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