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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要约方式回购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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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
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回购股份的申请;(二)董事会决议;(三)大会决议;(四)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六)法律意见书;(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本次回购的各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九)中国XX规定的其他文件。
任何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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