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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新冠病毒疫情背景下,是否可以利用疫情作为合同违约的理由?

2024-12-10
不可将新冠病毒疫情用作合同违约之理由。新冠病毒疫情属于无法预知、难以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下,合同双方都有权依据该影响程度,部分或彻底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实施。若因为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则应立即通告对方,尽可能降低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必须在恰当的时间段内提交相关部门验收的证明文件。 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排除在外,即: 1. 金钱债务的延迟责任不得因为疫情变化而免除; 2. 在持续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并不具有免除责任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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