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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
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建议向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相关法律依据为: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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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我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 二、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则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 三、二者的救济途径有所不同。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而对行政审批不服通常不能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业已存在的行政审批,如果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则应转化为行政许可,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另一方面,由于性质决定,行政许可并不能完全取代行政审批,在实际工作中,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将长期同时存在。
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建议向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相关法律依据为: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
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形有: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申请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起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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