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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在同居期间的债务分手后如何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用于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的应该作为双方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双方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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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用于是否用于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如果是,则应该作为双方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用于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的应该作为双方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双方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夫妻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人民法院关于以夫妻名义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条规定,一方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在共同生活期间未治愈严重疾病的,应当适当照顾或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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