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股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维权: 1、依法行使知情权、撤销权。股东行使知情权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你可以要求增加你的投资股份数额。股份的数量增加会影响公司成立之初的股份比例,你的原始股就在增资后的股份中被减少了。可以增加知识产权方式的投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实收出资比例分红;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优先按实收出资比例认购出资。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认购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损失和公积金提取后的剩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股份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的分红权 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或操作股价的工具。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的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从而引发的纠纷。 3、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股东分红权)诉讼救济途径: 当公司具备上述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盈余利润分配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0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