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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为防止一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不便执行,律师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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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要求分割财产。重大理由有: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沟通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中发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 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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