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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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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和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机制等社会救助综合协调工作,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以货币形式给予社会救助的,除特殊情形需要现金发放外,应当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定期发放的,从批准的次月起计发,每月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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