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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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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是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那么就等一审重新组成合议庭成员开庭审理。如果一审是生效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那么发回重审也是一样重新组成合议庭成员开庭审理。
如果你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经二审终审判决,你仍认为判决有误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民行监督部门申请,要求检察院介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根据该规定,凡是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且经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是一个复合之诉,其既包括当事人关于离婚的争议,也包括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其他争议问题。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自然不会也无需对子女抚养、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二审中,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离婚的,就应当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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