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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销售现房的时候,如果开发商把伪劣的房屋当做优质的房屋销售就属于欺诈行为。 2、开发商用合格的房屋当做优质工程从中骗取优质工程加价。 3...
如果开发商存在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出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等行为,可以认定开发商属于欺诈。具体其他情形是否属于欺诈,应当根据实践中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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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欺诈”本身是一个主观的概念,难以形成客观的标准。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退房的情形包括:(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因此,上述情况可以作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的判断标准。
房产开发商什么行为可属于欺诈: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你的具体情况,该房地产开发商应属于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或预售许可证,你可依据此条规定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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