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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和家庭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接受国家规定的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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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都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做好残疾人工作。
实施义务的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残疾学生,以助学金等方式给予适当补助。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近入学,不受学区限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体育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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