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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执行过程中,如果受托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024-11-28
根据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委托执行的条件,首先,委托法院必须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人民法院只有对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接受执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如果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已经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执行案件,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而不是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其次,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也是委托执行的条件之一。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如果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为有利,那么委托执行就无必要了。 第三,受委托法院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对自己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才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自己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此委托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 最后,确有委托执行的必要也是委托执行的条件之一。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执行管辖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员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什么情况下直接执行,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管辖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已经办理了财产查封、扣押手续的一般直接去执行,而不必委托执行。其次,有无必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由委托法院决定,并以委托执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执行案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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