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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
离婚的实质条件是夫妻的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对方提出离婚,可以先与对方协商,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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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工资表的问题,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的,因为单位有保留的义务 2、对于出勤情况,用人单位往往会以没有保留为借口,拒绝出示,在这方面劳动者举证很困难。 3、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到高院再审。 4、您所交法院的诉讼费最高10元,律师费要和律师协商。 5、不知您在哪个区,您可到您所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在司法局内),提供相关证明,如符合条件,法律援助中心会给您指派律师,为您无偿代理诉讼。
◆针对性解答:您说的情况是法律规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调解不成,准予离婚的情况。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事前收集证据十分重要。关于分居离婚:没有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一方外出租房租赁合同、物管或社区出具的书面证据、孩子跟随一方在外读书的证明等证据、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原告当事人在开庭时有依法为自己陈述的权力,具体陈述方式应该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灵活掌握。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一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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