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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1、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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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因此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就是向权利人提出主张或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诉讼或仲裁,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从而延长诉讼时效。
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该协议有效,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实体上变成了自然债权,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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