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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
监护权不能随意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情形才可以。监护权的变更在目前的实际生活中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形:(一)因委托监护而发生。委托监护是指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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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可以自愿变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其他法定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父母在世时也可以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确定其他的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变更。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力的,对监护权存在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一)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二)忽视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三)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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