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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规定: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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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对有责的财产损失在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无责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交强险是按责任赔付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在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8万元、18万元、2000元;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8万元、1800元、100元。
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在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8万元、18万元、2000元;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8万元、1800元、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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