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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果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将养老保险费用补缴至15年,此时,也可以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一:继续缴费至满15年止《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社部2011年6月29日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加入保险,延长支付5年后还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支付到15年。首先,上述两个法条都规定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是,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日)规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支付年数累计不足15年的人,不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存款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是不能继续缴费至15年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职工本人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养老保险关系被强制终止。其次,允许继续缴费,是后延缴费呢,还是一次性缴纳(趸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除此之外,沒有做别的具体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国务院法制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一书的说明,国家级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继续支付的具体支付方式,是各地差异很大办法二: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包括按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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