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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卫生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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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归国华侨、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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