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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追讨债务如何认定

2021-12-05
诈骗罪与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营企业,为了躲避债务,只有在一般借贷纠纷中识破诈骗行为就是在一般的借贷纠纷中识破诈骗行为,往往是追债的开始。在实践中,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一般是区分的。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因某种原因长期拖欠,或者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还有一些人在借条后伪造还款收据,诈骗说已经还款的,仍然是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与代理人购物拖欠货款的界限,以代理人购买紧缺货物的名义取走货款,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应重点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关系、事件原因、代理人的具体行为、拖欠情节、后果等。,从而正确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意图。如果你能明确想代理人购物,因为某种原因未能购买挪用仍拟归还,就不能以诈骗罪论处。以代购为名,诈骗为实际,骗大量财产,挥霍,根本无意归还,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诈骗罪与集资经营企业因亏损逃债的界限确实是集资经营企业,但由于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仍然是逃避债务,以集资经营企业为逃避债务纠纷本质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公私财物符合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处罚:(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三)以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金额接近上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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