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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七)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八)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 (九)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
法院送达行为保全的裁定后,被申请人未在裁定书规定的限期内履行裁定的,法院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不同,不具有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标的,且通常情况下行为保全裁定指向的行为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可替代性,故对于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被动性,具体来讲执行措施大致有以下情形: (1)对于不执行行为保全裁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自然人不履行禁令的,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了要求执行禁令以外,法院还可以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定为由对被申请人处以罚金、拘留、查封财产等处罚。对于法人不履行禁令的,除了要求执行禁令以外,法院还可以其拒不履行法院裁定为由对该法人处以罚金、查封财产,对于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拘留。 (2)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人民法院仍然有可能无法强制执行的情况,可以对被申请人处以罚金、拘留、查封财产等处罚。
法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一般会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一旦法院裁定受理后,就会立即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按照原告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相应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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