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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护理费的计算有三个基本参数: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期限。以上每一参数都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1、护理人数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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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误工费护理费证据有以下种类: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办理费用:不收费;电话查询:成都社保局及分局87706915/87706917/12333;领取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大部分生活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因人身伤害而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 如果员工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士,参照当地护士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者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受害者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继续支付护理费,如果确实需要继续护理,法院应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5-10年的护理费。如果受害者的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护理费,是否应返还多馀的护理费?我们认为,由于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受害人基于法院判决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受害人继承人不承担返还额外护理费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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