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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临时羁押被告,要看具体情况。 1、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经审理需要的,肯定要羁押被告人,防止其逃脱。 2、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一般不会...
1、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有权力临时羁押被告的;若庭审中的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的,也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2、《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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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刑事案件,经审理需要的,肯定要羁押被告,民事案件就不能羁押被告。 2、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一般不会限制被告人身自由,除非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刑事案件,经审理需要的,肯定要羁押被告,民事案件就不能羁押被告。 2、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一般不会限制被告人身自由,除非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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