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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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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需要可以用于盗窃事实的材料,证据可以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
盗窃罪需要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盗窃的证据才能定罪。例如,监控录像拍摄了犯罪嫌疑人盗窃的录像、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相关据或赃物。
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2)行为证据。关于受害者在具体时间、场所和场所被盗物品和物品特征的陈述,相关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证明被告人采用秘密盗窃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的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穿的手套、鞋子、犯罪工具、赃物、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和照片(3)结果证据。应包括受害者盗窃的陈述、嫌疑犯、被告人盗窃的供述、证人盗窃财产的证言、有关部门盗窃财产的证明等。(4)主观证据。包括证明嫌疑犯、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销售、租赁、赃物租赁、赃物证据的嫌疑犯、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等。(5)情节证据。定罪的证据应包括价格鉴定、物品收据等量刑的证据,有关行为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公司的性质、行为者的犯罪方式、行为者以前是否有前科、受害者的状况、被盗物品的性质、损失状况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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