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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户籍居民;(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内地配偶及其18岁以下的子女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家庭团聚。2、香港、澳门居民中...
办理条件: (一)成都市户籍居民;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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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办理内容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经批准开办个人赴或者澳门旅游业务地区的居民。申请材料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2、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许可程序首次申请,申请人须本人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个人旅游签注20元,二次个人旅游签注40元。办理时间首次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再次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签注。主办单位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参考来源:http://cs.mfa.gov.cn/zlbg/flfg/crjxg/t1054650.shtml《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澳门暂行管理办法》参考来源:http://www.locpg.gov.cn/fuzn/2014-01/04/c_125956479、htm办理资料:(一)提交《内地居民赴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港澳永久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出生的中国籍子女赴港澳定居申请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领取表格。(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照片,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指引》标准的内地父母照片。(3)提交申请人身份证(16岁以下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陪同,必须提交监护人同意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意见,并提交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和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当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港澳永久居民子女还应提交内地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必须提交其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6)其他证明材料:1。属于夫妻团聚的,提交结婚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事馆)认证的结婚证明或结婚公证),配偶同意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声明;如果有孩子,还需要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医学出生证明等。),由即将在港澳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和监护人同意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声明。2、申请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子女,应当提交其父亲或母亲的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医学出生证明等)。),父母的结婚证,监护人同意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声明。三、属于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医学出生证明等)。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交已经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4、如果照顾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证明、父母同意其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声明、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并自愿放弃其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照顾父母的声明公证。5、父母投靠子女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没有子女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6、申请人与拟团聚的港澳亲属为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相关证明应提交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由国外机构出具的,必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申请材料由境外机构出具。如果按规定需要经过相应的公证程序才能确认其合计性,必须提交相关公证材料。申请材料为非中文表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
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就近到受理点进行申请,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即可领到证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八条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或者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包括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第十条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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