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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我儿上初一,在学校与同学因争一张凳子发生纷争,被上课老师劝阻。下课出教室后,同学肖某打了我儿的头,并用膝盖撞击他的腹部几下。学校得知后立即将儿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事发后,我要求学校和肖某赔偿经济损失。学校认为,学校在主观上无犯错,学校不是学生的看护人,无疏于管理,受伤是肖某的有意作为所致,不认可赔偿。肖某的家长说学校也有职责应一起赔才行。两个多月了一分钱无得到赔偿,问学校有职责吗?社区询问小组人员解答:肖某在校期间,采取暴力致你儿损伤,肖某应负主要职责。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上课老师发现学生纷争后未惹起足够重视,继而发展成学生互殴事件,学校存在管理疏漏之处,应承受相应犯错职责。由于两方都是未成年人,二人应当承受的职责由其看护人承受。通常来说,肖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70%,学校负担30%。学生伤害意外的职责,根据相关当事人的做法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此外,家长将小孩送到学校并不存在“将看护权转移给学校”的说法,学校只承受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犯错职责;家长在维护自己小孩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做到宽容和体谅,让小孩学会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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