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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集资诈骗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有的以引资合作经营为名,有的以共同投资为名;有的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将从社会上骗取的钱财据为己有。这种犯罪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刑法增设了集资诈骗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二)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三)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主体: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目的:聚集资金。 (3)方式: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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