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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监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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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二)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有关中标价资料报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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