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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债权在破产时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债权视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视为普通债权。
申请破产的企业债务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然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无需申报,经理调查后列出并公示。员工对清单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在破产重组期间,破产重组方案表决通过后,债权债务的处理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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