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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对单位会计基础...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对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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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四)其他有关资料。
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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