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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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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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