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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申请人为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一)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为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拥有集体土地的,为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
初始土地登记XX发布公告,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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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的用地,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企业由其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但市辖区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二)中央驻滇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的用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共同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四)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五)除本款第(一)至(四)项外,市辖区内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县和县级市内的土地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税费缴纳凭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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