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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七)可知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社保内容。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如果你在学校里面没有缴纳的话,可以在农村缴,如果你在学校缴纳了,那就不用缴,这样就重复了,也没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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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学生家长即与学校建立了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不论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学校都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挺好的啊,财政本身就会学税法啊什么的,你再学个法学,以后还是挺有用的,考个司考,出去可以做经济类的,就业门路也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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